反洗钱三号令后处罚频现,处罚对象涉董事长、董事、高管等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申永忠。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17年,反洗钱制度建设进一步得以完善,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为代表,将风险为本的理念融入反洗钱的各个环节。此后,人民银行先后就账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房地产领域、贵金属交易场所等领域完善反洗钱工作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义务机构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
在反洗钱监管上,人民银行也将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进行一线监管,反洗钱监管,已经构筑了牢不可破的网。
本文以近一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处罚案件为主题作重点案例列举,以供参考。限于篇幅,本文以案例为主体。
2017年的银行业反洗钱检查执法工作,可谓将进场必罚,罚必双罚贯彻始终,另一层面,也凸显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不足。
被处罚对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9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州银罚字〔2017〕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反洗钱管理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对违反反洗钱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邮储银行铜仁分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铜仁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银罚字(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机构处于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共两人)。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0/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咸银罚〔2017〕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报金融统计资料、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超过期限及未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资料
行政处罚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参照目录(试行)》。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4.5万元,对原任董事长、现任行长、现任副行长分别罚款1万元。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中国工商银行霍山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银)罚字〔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内容:
对单位给予8万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0.4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银)罚字〔20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内容:
对单位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1.4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12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滁银罚字〔2017〕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单位处以八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曲银罚字【2017】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行政处罚内容:
未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决定对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以20万元罚款,对理事长处1万元罚款,对副主任处1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曲靖会泽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曲银罚字【2017】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行政处罚内容:
未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决定对曲靖会泽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5万元罚款,并对董事长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两名副行长分别处以2.5万元。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永州市中支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银罚字【2017】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处单位8万元罚款并处主管副行长0.4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定)银罚字〔2017〕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到位:一是与个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未全面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是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存取款(含个人通存通兑)代理业务未核对代理人身份信息,三是业务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证件到期后未开展持续识别;客户风险等级人工复评不及时;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不到位;反洗钱业务培训效果不明显。
行政处罚内容:
对违反有关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检查期内的分管领导、反洗钱部门负责人以及营业部、城关信用社和小南门信用社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定)银罚字〔2017〕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反洗钱:反洗钱机制建设和职责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内控机制运行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一是业务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证件到期后未开展持续识别,二是现金存取代理业务未核对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不到位;反洗钱有关工作资料报备不及时。
行政处罚内容:
对违反有关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检查期内的分管领导、反洗钱部门负责人以及营业部、城关信用社和武阳路信用社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11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阿银罚字[2017]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人民币九万元罚款,并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五千元和九千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资人银罚字(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
连同其他两项违规行为共对单位处罚: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黄勇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邮储银行雅安市汉源县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07.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雅银)罚字(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未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反洗钱法》32条第(一)项规定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并对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处1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05.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雅银)罚字(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未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反洗钱法》32条第(一)项规定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并对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处1.5万元罚款。
备注: 双罚
被处罚对象:华夏银行德阳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德阳中支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0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德银罚字(2017)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处以0.4万元和0.5万元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对单位处12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处以0.4万元和0.5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黔南州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南银罚字(2017)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其处以2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贵阳银行都匀分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黔南州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南银罚字(2017)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贵阳银行凯里分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州银)处罚(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1.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未按照《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二十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第八、第十五、第十九、第二十三、第二十七、第三十三条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机构处20万元罚款,对直接分管行领导处1万元罚款
被处罚对象: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黔南州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0.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南银罚字(2017)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整改;对机构处3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2万元、1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平坝鼎立村镇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人行安顺市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10.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银罚字(2017)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机构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处1万元罚款。
备注:双罚
被处罚对象: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17年6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西南银罚字〔2017〕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限期改正,并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处以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小写:¥30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分管反洗钱工作人员和反洗钱履职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整(小写:¥20000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三十四万元整(小写:¥340000元)。
备注:双罚
上述案例不可能穷尽反洗钱执法工作的全貌,也不能全面反映金融机构具体的反洗钱工作全貌,举一反三,金融机构/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
上述案例仅为反洗钱处罚案例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2017年反洗钱处罚较为密集,预示未来反洗钱执法工作将不断强化且常态化。从汇总的案例看,反洗钱处罚金额较高,涉及人员较广,部分案件处罚人员数量达7-9人;同时反洗钱案件较其他案件相比,基本每查必罚,进场必罚,罚必双罚是不可避免;从具体执法看,除了反洗钱检查,还有全面检查。总之在机构反洗钱工作长期流于形式的现状下,这个不平衡会让监管更以罚代管。
考虑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实际,反洗钱工作切实需要落到实处,也需要高管的切实认同和支持,本文以此为主题。毋庸置疑,反洗钱合规风险是暴露的风险,也是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协同推进的工作。
从披露的处罚结果看,部分地区公示较为完整、反洗钱执法检查中检查较为细致,涉及客户身份识别、代理人身份识别、业务存续期间的持续识别、客户风险等级人工复评时效性、大额和可疑交易工作质量、反洗钱培训效果等。在反洗钱培训效果检查中,某机构违规行为中被认定的有:【反洗钱业务培训效果不明显】
最后,通观17年处罚案例,各义务机构需要关注反洗钱执法较严的区域(以罚单数推算,不代表实际情况):河北省、福建省(不含厦门)、贵州省、四川省、浙江省(含宁波,宁波占比几乎为浙江一半)。
当前,银行业机构等义务机构需要关注:
1.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是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起点和基石,也是反洗钱执法必罚的头号杀手,银行业机构等义务机构要按照235号文的要求,对新建立(2017年10月20日始)业务关系客户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同时,有序对存量客户组织排查,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
2.为执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各义务机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办理注册登记,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3.按照规定于1月20前向所属人民银行或分支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反洗钱年度报告及其附表,考虑技术和报送形式要求,结合实践情况,建议提前并以具体通知为准。
4.按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相关机构应按照规定或各地方具体的实施方案报送自评报告。
5.结合监管要求和处罚案例,审慎制度建设、系统建设、适格人员配置、业务流程、工作协同、内部问责等。
6.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资料保存、客户风险分类及定期或动态调整、反洗钱领导小组(各级)的设置和有效运行、黑名单管理及回溯核查等方面需要切实自查。
(二)中国银监会反洗钱监管工作
2016年,银监会高度重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下发 监管要点、风险提示、监管通报以及召开风险防控座谈会、监管会谈等多种形式向银行 业金融机构传达相关工作要求,同时要求其结合“两加强、两遏制”系列工作,切实协 助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潜在风险。
督促政策性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组织体系。
一是督促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加强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二是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完善反洗钱组织架构,建立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度,推进系统信息化建设。
三是督促各政策性银行配合开展反洗钱现场与非现场监督检查,加强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
要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反洗钱制度建设,加强重点工作力度。
一是督促各股份制银行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将反洗钱机制建设作为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等制度。
二是督促各股份制银 行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体系,提升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对大额和可疑资金的流向跟踪,落实大额账户定期对账制度,及时登记并报告异常交易及资金流动行为。
三是指导各股份制银行加强海外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管理, 提升集团各机构、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效率,强化对跨境交易客户资金和交易行为的全程跟踪和及时监测。
四是督促各股份制银行加强收单外包和第三方支付等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采取总部集中授权和名单制管理。加强对签约合作商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对违规商户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可疑信息。
五是督促各股份制银行严格落实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重点监控及制裁名单,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加强交易双方背景审查和监测,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加强风险防控。
加强外资银行反洗钱管理。严把准入关,将是否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作为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满足的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外资银行跨境资金、资产流动规定,要求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将跨境大额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情况、由总部或联行转入的信贷资产情况报送其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确保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反洗钱已成为信托公司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坚决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中国信托业协会自2013 年起连续编写和发布中国信托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将信托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作 为重要章节进行宣传展示。2016年,各信托公司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 求,不断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强化技术保障,按时提交 反洗钱报表和工作报告,认真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及培训与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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